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节能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合作。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