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技术改造;(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五)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与能源审计;(六)节能表彰与奖励;(七)其他节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