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

(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技术改造;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

(五)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与能源审计;

(六)节能表彰与奖励;

(七)其他节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