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评估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