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