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经营者不得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