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承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承诺引导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承诺对经营者有法律约束力。
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