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明示的标准和社会普遍公认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