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