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