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