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以外,还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义务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试验、分析和评议,并公布结果,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三)针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约谈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五)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六)推动跨境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七)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八)引导、协调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作出自律性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