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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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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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