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本自治区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出席座谈会、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