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本自治区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交通、医疗、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出席座谈会、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