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