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