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使二手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