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从事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不具备法定招生资格而进行招生的;

(二)以虚假的教学、生活设施条件,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或者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的;

(六)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