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价格、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