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其制定的行业规范,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