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价格、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