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发现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食品、给予更换或者退款,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规格。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