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业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达到的效果和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洗浴达不到约定或者承诺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