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十)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一)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二)运载超限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十三)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十四)故意遮挡、污损牌号导致牌号辨认不清的;
(十五)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