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四)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八)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十)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十一)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四)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六)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七)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
(十九)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