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车道内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六)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一)救援、清障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或者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