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载人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七)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十一)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

(十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十四)非营运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五)违反挂车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