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扒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五)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的;(六)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车人不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对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人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