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七)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