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