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七条有效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