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八条有效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申请书;(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