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一)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
(三)用于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深加工产业;
(四)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
(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环保产业;
(六)信息、物流、咨询产业;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
(八)法律、法规、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