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自治区及企业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私营企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