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收缴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