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收缴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