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