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私营企业摊派的,或者向私营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