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员工、学徒,指使、引诱或者胁迫员工、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