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