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私营企业依法可以与外来投资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定制、来件装配业务,从事补偿贸易,开展贸易业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