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