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已废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