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