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