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