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九条已废止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四)其他正当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