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已废止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