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已废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