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