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养老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休闲养生健康特色养老产业、老年健康服务管理产业、老年用品相关产业、中医药及壮瑶等民族医药产业,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