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机构对孤寡、失能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托养、助餐等日间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