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依托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习培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